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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6-09-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及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协助做好宿舍内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实行宿舍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学生会组织(即宿管部)和班级组织(即副班长和寝室长)。

第四条 分团委宿管部全面负责文明和谐宿舍的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进行周检查,大一宿舍查3/周早寝,2/周晚寝;大二宿舍查2/周早寝,1/周晚寝;大三舍查1/周早寝,1/周晚寝】,做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关心学生切身利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住宿方面的问题;组织宿舍文化艺术节的开展;积极宣传、倡导文明生活方式,进行宿舍文化建设教育。

第五条 班级选拔副班长,分管班级整体宿舍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和监督班级的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学院宿舍相关通知,积极宣传、倡导文明生活方式,进行班级宿舍文化建设教育。加强班级之间同学的交往和联系,引导班级同学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各寝室选拔1名寝室长,负责本宿舍事物,组织本宿舍成员搞好宿舍内务;建立宿舍管理值日制度,周一到周四分别安排一名值日生,值日安排为周日由寝室长负责,周一一号床,周二二号床,依此顺延至星期四,星期五宿舍成员一起负责。(如宿舍有空床的则当天值日由全寝成员一起负责),如有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宿舍检查登记簿。每周进行周总结和月总结。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组织发展、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优评先、学生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宿舍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入校后一律按照指定的房间、床位住,不准擅自调换不得校外租房如有特殊原因向宿管部相关班级负责人申请,经系核实酌情考虑调换,不得出租宿舍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部门的调整

第九条 宿舍必须制定公共区域(地面、洗漱池、门窗、公共垃圾、厕所池、公共物品摆放)值日表,贴在门后,当日请假的同学需找人顶替,如若在检查时发现内务情况不合格的,将追究当天值日者责任,个人卫生区域不合格的追究个人责任。检查标准及考核请查阅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条 爱护室内家具、门窗、玻璃及其它设施,出现人为损坏时,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如查不清责任人时,由全寝人员按价赔偿。入住前如有相关设施破损的或需要修理的,报宿管部相关班级负责人处。

第十一条 严禁带一次性盒饭进入宿舍,楼道内不能堆放垃圾。违者扣分标准请查阅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11:30前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许使用电脑、手机或者点蜡烛做其他有碍他人的任何活动,由当天的值日生负责熄灯,否则追究值日生责任;如果值日生熄灯后其他人再开灯被查到者,追究开灯人责任,违者扣分标准请查阅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评分细则。晚归或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原因要进出的学生需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违者按照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因事需要暂时延缓离校的按学院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因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踢球、打球、跳舞,蹦楼;严禁散布宣传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阅、听、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严禁打麻将牌等各种赌博活动。违者按照宿舍评分细则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班级选拔1名身心委员,负责各班的宿舍安全管理。一旦发宿舍有安全问题及时向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汇报。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宿舍内烹饪或存有砧板、菜刀等烹饪工具;不得有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炮竹、燃点蜡烛;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等其他危机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大功率包括:热得快、小太阳、电热壶、电热毯、电热杯、电磁炉,电饭锅等),违者按照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好宿舍财产安全,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寒暑假离校前将贵重物品带离宿舍,因特殊原因无法带走的物品到宿管部登记,寄存在宿管处。不听劝告而在校内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亲友来访必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经允许方可入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留宿;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不准闲散人员或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五章 违纪与处分

第二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组织发展、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优评先、学生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务、玩熄灯、大功率和晚归按照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宿舍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每周和每月进行年级排名,排名情况较差的班级影响该班级奖助学金、评优评先名额,直接责任人违纪1次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教育,2次进行警告并联系家长进行教育,3次以上者进行严重警告。

第二十二条 通过撬门、翻窗、翻阳台等非正常手段进出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寝室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寝室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钢珠枪)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向阳台外或窗外泼水、扔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恶意拖欠超支水电费、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住宿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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